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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8 14:33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意见》出台的背景、突出特点等问题,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解决目前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规划环评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规划环评监管,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我部对《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问:与2011年《通知》相比,《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意见》包含六部分内容,共二十一条,与《通知》相比突出体现三个特点。一是坚持“简”的原则,全面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了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类型,探索提出了规划环评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的途径,明确了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条件、简化原则、内容和改革试点要求。二是把握“联”的思路,统筹“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把规划环评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点,保障区域“三线一单”成果落地;把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落实作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和审批的重要依据;依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强化落实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总体部署,优化园区内共用污染治理措施等的管理方式。三是突出“实”的效果,夯实责任、强化监管,保障规划环评效力发挥。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规划环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的责任。提出加强后续管理、监管和指导的具体措施,有力保障规划环评见实效。

    问:哪些产业园区需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答:《意见》提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相比2011年《通知》,没有单独对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类型的园区提出开展规划环评的要求,主要考虑这类园区功能较单一、面积较小,环境影响也相对较小,经常不单独开展规划,因此,鼓励其依托所在区域其他类型的产业园区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问:《意见》中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如何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

    答:从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成果看,产业园区总体上都划入了重点管控单元,相应管控要求比较明确。还有一些省份对省级及以上园区编制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产业园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环境准入和管控要求。规划环评主要聚焦在对规划产业定位、布局、规模的优化,及避免和减缓规划环境影响的对策建议等方面。两者在内容和评价方法上均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意见》已明确将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规划环评的审查重点。因此,为避免工作重复,更好适应“放管服”要求,对已经发布“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省份,《意见》提出,其辖区内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由我部委托其所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抄报生态环境部。具体委托工作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具体方案向我部提出申请。方案应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等方面明确规划环评如何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问:《意见》如何指导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

    答:一是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在规划环评高质量完成的前提下部分内容可适当简化。二是鼓励地方在满足如下条件下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试点改革工作:产业园区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发布或授权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环评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等,对入园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能有效防控;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问: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意见》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意见》顺利实施,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环评编制机构、规划编制机关、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工作。二是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跟踪监督工作,我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三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及时组织核查。五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尤其是对重污染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园区,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六是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技术支撑,加快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的制定和发布,更好的规范和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